阳医保通〔2025〕3号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就贯彻落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开参保户籍限制
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取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除参加职工医保和按规定享受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长期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校学生、新生儿等均可凭身份证、户口本(含异地)、居住证(含异地)或出生证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连续参保激励机制
(一)提高连续参保人员报销比例
自2024年10月1日起,连续缴纳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连续缴费的第4年,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1%;在连续缴费的第5年,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连续缴费达到6年及以上的,自连续缴费第6年起,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3%。参保人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二)提高连续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报销额度
1.自2025年起,对连续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含省内异地、省外城乡居民医保,不含职工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自连续缴费的第5年起,每连续缴费1年,其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增加3800元,此激励额度逐年累加。
2.参保人断保的,城乡居民医保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前期累加的大病保险激励金额继续有效,不予清零。
3.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之间切换的,其在参加职工医保期间不享受大病保险激励金额。参保人在职工医保停保后3个月内(含)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之前累积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将继续有效并继续累加,同时恢复大病保险激励金额待遇。
4.提高连续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报销额度的连续缴费年限从参加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起计算,以前年度缴费情况不纳入连续缴费年限和断保年限计算。
(三)提高基金零报销人员大病保险报销额度
自2025年起,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不含异地参保及职工医保人员)在缴费当年未发生城乡居民医保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及药品单独支付统筹基金待遇的,且次年继续缴费的,其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增加3800元;每连续缴费1年,此激励额度逐年累加。参保人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连续参保大病保险激励额度继续有效。
连续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激励额度及基金零报销大病保险激励额度累加计算,两项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市大病保险年度统筹封顶线的20%。
三、待遇等待期调整机制
(一)未在集中征缴期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
自2025年起,凡在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的人员(以税务部门系统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费款所属年度的1月1日起享受待遇。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其他人员可在非集中征缴期申请补缴,补缴后从缴费到账3个月后(按整月计算)享受待遇。新生儿等特殊群体的待遇等待期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连续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
1.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未连续参保人员(包括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人员)断保后在集中征缴期重新参保的,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即自费款所属年度的4月1日起享受待遇。断保2年的人员,在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每多断保1年,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固定待遇等待期加上变动待遇等待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参保人断保后重新参保的,可通过补缴断保期间的城乡居民医保保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补缴1年的保费可减少1个月的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的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为6个月(截至当年12月底未满6个月的从次年1月1日起清零,不跨年度累计)。修复缴费标准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应补缴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补缴后不予追溯待遇。
3.新生儿在出生后12个月内(含)完成出生当年及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出生12个月后再参加出生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的,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出生后第三年再参保缴费的,在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每多断保1年,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新生儿监护人可通过补缴自出生当年起所有断保年度的保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修复后的等待期减少至3个月(仅保留固定待遇等待期)。
4.未连续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连续缴费年限从参加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起计算,以前年度缴费情况不纳入连续缴费年限和断保年限计算。
本通知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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