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医保法规〔2023〕14号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
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保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的要求上传医疗结算类别编码210104的,视同已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报销比例按照已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待遇标准执行。
二、参保人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承诺书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承诺书有效期参照我市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有效期执行,参保人应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补充异地就医备案资料。参保人补充资料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异地就医政策规定调整参保人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
三、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参照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11号)(以电子版形式下发)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28日
附件:
1.粤医保规〔2022〕1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1).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