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阳府办〔2022〕7号)规定
从2022年10月1日起
阳江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制度实施改革
改革前和改革后有哪些变化?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
(一)在职人员:
●改革前:划拨比例为个人缴费的1.5%+单位缴费的0.3%-0.5%
●改革后:划拨比例为个人缴费的2%
例:职工小王(年龄30岁)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5260元,改革前小王每个月个人账户划入金额=5260元×(1.5%+0.3%)=94.68元;改革后小王每个月个人账户划入金额=5260元×2%=105.2元。
(二)退休人员:
●改革前:划拨比例为单位缴费的2%
●改革后:2022年10月-2025年9月期间,每个月统一按照我市2021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定额划拨
例:退休人员李师傅参加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基数为5260元,改革前李师傅每个月个人账户划入金额=5260元×2%=105.2元;改革后李师傅个人账户每个月按照定额109.97元划入。
●改革前,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仅限于本人使用;
●改革后,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在家庭成员间共济使用,职工可授权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改革前,个人账户仅限于支付职工本人在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看病就医的费用。
改革后,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1、在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医、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
2、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
3、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我市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4、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5、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6、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职工在省内异地就医的,可跨市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时,仅需出示医保电子凭证即可。
注意:实现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的前提是参保人就医购药的异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是否已向当地医保部门提交POS机商户号信息,若无法跨市结算的,可建议就医的医院或药店向当地医保部门提交POS机商户号信息进行维护后再行结算。
01
职工在省内异地参保的
原在我市的个人账户资金无须办理转移,可直接在省内异地使用我市个人账户资金。
02
职工跨省参保的
原在我市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申请办理提现,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提现同意书,参保人凭同意书到发卡银行办理提现。
以下情况允许参保人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其本人金融账户:
1、办理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不包括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2、参保人应征入伍的;
3、参保人死亡的;
4、参保人出境定居的(包括定居港澳台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