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落实三项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
一、规范征缴管理
一是调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二是扩大待遇享受人群。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群范围由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失业保险代缴医保人员、职工未就业配偶和退休人员等4类人员,扩大至除上述4类人员外,增加工伤保险代缴医保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共有6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扩大了生育保障覆盖面,确保人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二、完善待遇保障
一是降低待遇享受门槛。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无需等待12个月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是规范生育津贴申领条件。明确用人单位在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应按时足额缴费,且已垫付国家或省规定假期天数的生育津贴后,职工可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三是提高生育医疗费用零星保险待遇。凡因各种原因未在医院联网结算的,无论就诊医院是市内还是市外定点医院,零星报销时均按照不超过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标准支付,未达定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四是调整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标准。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纳入生育保险支付的项目和报销比例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不再按照职工标准执行。完善了待遇享受条件和内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
三、优化经办服务
一是简化生育备案手续。取消分娩住院的就医确认备案手续,参保人分娩时可直接到任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二是优化医保经办服务。职工因急诊、抢救、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对参保人就医确认变更申请作限制;三是延长待遇申报时限。将待遇申报时限由1年延长至3年,职工应在发生费用后3年内向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待遇。切实减轻生育职工的“跑腿”“垫付”压力,为参保人就医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