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保局、税务局、财政局、社保分局,海陵、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20〕2号)规定,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需实施合并征缴,现就两险合并征缴过渡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工资收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简称“上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上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上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申报工资高于上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上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个人申报工资低于上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上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四)退休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退休后一次性趸缴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个人账户资金计算办法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照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19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260元,因此,2021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5780元,下限为3156元。
三、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5%,个人缴费比例为1.5%;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为1%。
四、其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征缴过渡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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