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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MB2C912858/2021-00027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6-02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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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14  浏览次数:-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8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下称《指导意见》)文件,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转发了该《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在结合我市实际基础上,我局转发《指导意见》的同时提出几点贯彻意见,形成《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2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中途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通知》(阳人社发〔2014〕300号)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新生儿参保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废止的、宣告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阳府﹝2016﹞16号)文件规定,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1﹞43号)文件已于2016年6月30日失效,新生儿随母报销的规定已无政策依据。因此,根据《指导意见》第三大点第(三)点“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的新生儿,医疗保障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尽快更新信息。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居民医保的,按所在统筹地区具体规定执行”规定,新生儿需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自行参保才能享受待遇。考虑到部分人员在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未能及时到公安部门进行户口登记,经咨询司法部门意见,结合我市历年来的做法,将新生儿参保登记时间延长至出生后一年。对于出生后死亡且未及时进行户口登记的新生儿,允许其持《出生医学证明》和《死亡证明》以父亲或母亲名字及虚拟身份编码参保(编码规则为XSE441700+出生年月日+序号)。根据阳人社发〔2014〕300号规定,结合我市历年来做法,新生儿未在出生后一年内参加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的,逾期不予补缴。

     (二)特殊人群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对于特殊人群的定义,除按照《关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中途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通知》(阳人社发﹝2014﹞300号)规定的退役军人、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等几类人员外,新增被判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员。

     (三)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大点第(三)点“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情况分为两类:

    (一)城乡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参保人已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的,中途参加职工医保(包括自由人身份参保),在职工医保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其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连续缴费2年的(连续缴费定义指参保人2年内连续缴纳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或两种制度互相转换),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的,则从医保经办机构接收到税务部门的缴费到账信息当天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参照特殊人群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规定,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四)医保退费

医保退费分为两种情形:

    (一)职工医保退费。符合退费条件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申请退费时其个人账户款项已经划拨到账的,因个人账户款项已无法回退,因此该类人员申请退费的不予支持。

      1、普通人员退费:参保人在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为缴费的次年1月1日,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受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截止时间为缴费当年12月31日止。参保人申请退费时,原使用银行签约划账缴费的原则上优先使用签约的银行账户进行退款;没有使用银行签约划账缴费的,则由参保人提供退款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退款。根据省社保局和审计部门对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划拨的有关要求,退款账户原则上必须是参保人本人,因特殊原因需退款到他人账户的,需提供账户人与参保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对于退费流程,简化原需申请人多部门多次跑腿的流程,将退费流程更改为:参保人发起退费申请的,由税务部门统一对参保人身份资料和退款银行账号信息进行登记,并加具意见后交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退费。

       2、困难人员退费:简化原需申请人多部门多次跑腿的流程,并防止重复退费,将符合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申请退费流程更改为:已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困难人员,各级税务部门办事窗口不再受理困难人员退费,由医疗保障部门收集已自行缴费的困难人员身份资料和退款银行账户信息,制作批量退费名单,医疗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加具意见,交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退费。

     (五)政策衔接问题

       为确保政策顺利衔接,对于在新政策执行开始之日前出院的新生儿按照原政策执行,在新政策执行之日起出院的新生儿按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