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始终聚焦医疗卫生行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卫生健康行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法治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将2023年度我市医疗卫生行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某口腔诊所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进行校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3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口腔诊所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进行校验。卫生监督员要求该口腔诊所立即停止放射诊疗活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口腔诊所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警示
医疗机构从事放射诊疗活动,除了要申领《放射诊疗许可证》外,还需在有效期内进行校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行为。
案例2
某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1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经执法人员指导,该工作人员第二天立即补办健康合格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美发店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健康证”是从业者上岗工作之前必须要做的体检检查的证明,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充分认识持“健康证”上岗的重要性,自觉主动地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案例3
某生活美容店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0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中发现,某生活美容店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2月14日提交了本年度检测报告,并在公示栏中依法公示检测结果。
案例警示
生活美容店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卫生检测,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案例4
某药店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5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某药店进行检查,该药店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该药店停止诊疗活动,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药店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并作出罚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结算。个别药店怀有侥幸心理,认为开展诊疗的项目简单,不会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忽略其中的医疗风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引以为戒,绝不能投机取巧、唯利是图,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5
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活动,使用未取得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开展医疗美容外科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活动,使用未取得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开展医疗美容外科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15000元,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5000元,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警告和罚款12000元。以上三项合并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医疗美容行业迅速发展,让众多求美就医者改善了容貌形体,增添了生活乐趣,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譬如行业乱象多、投诉多,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和诊疗行为不规范等。因此,推动本机构规范化标准化运营,为群众提供优质放心的服务,已成为当下各医疗美容机构应尽之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例资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持续推进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