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机构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并加强场内巡查。 | 市场管理科、执法科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规范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强化管理员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核查上网者身份证信息,确保是成年人,并且是本人开机上网,同时加强场所内巡查力度和场所出入口管理。 | 市场管理科、执法科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 | 及时查验场所电脑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开启与在线情况,发现掉线或离线,第一时间联系修复。 | 市场管理科、执法科 |
4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1.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2.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提前审批,取得批文后才能开展演出活动。 | 市场管理科、执法科 |
5 | 歌舞娱乐场所按规定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 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 |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加强场所内巡查力度。 2.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将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进行分区管理,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市场管理科、执法科 |
6 | 歌舞娱乐场所禁止营业时间内不得营业。 | 歌舞娱乐场所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 |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市场管理科、执法科 |
7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不得含有禁止内容。 | 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 | 及时更新场所内的歌曲点播系统,安排专人落实常态长效巡查,不得使用违规曲目清单内的音乐产品。 | 执法科 |
8 | 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省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 ★ |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在进行工程建设和地块出让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向省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 文物保护科 |
9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 | 加强普法宣传,向项目施工单位积极宣传文物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保护文物的意识,履行行政审批程序,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 文物保护科、执法科 |
10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收视对象范围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收视对象范围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宾馆酒店,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收视对象范围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科、执法科 |
11 | 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损害广播电视设施。 | 建筑施工单位挖断广播电视传输线路。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七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时,要注意广播电视设施标志物,防止损害广播电视设施;或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报批迁移相关广播电视设施。 | 广播电视科、执法科 |
12 |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取得旅游部门许可。 |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在开展旅行社业务之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市场管理科、执法科 |
13 |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 1.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必须向地接社支付费用,且支付的费用不得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地接社不能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3.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不得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 | 市场管理科、执法科 |
14 | 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包价旅游合同要素不全。 |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 | 组织经营者开展对相关条款的学习,在行程开始前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规范旅游合同的条款内容,详细载明规定事项。 | 市场管理科、执法科 |
15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经营者要按规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员工上岗前要加强教育培训。 | 执法科 |
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