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007280818D/2024-00159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6-24
名称: 【普法工作动态——文物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分享】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27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普法工作动态——文物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分享】

发布日期:2024-06-27  浏览次数:-

  近年来,阳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文物执法工作必须坚守的底线”的理念,坚决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文物执法工作,完善防控体系,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切实强化文物安全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下面,从考古勘探、挖掘作业、文物修缮、文物买卖、发现文物隐匿不报等方面分享一些文物行政执法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加大普法宣传,帮助广大群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树立正确保护理念。

  一、高青县某学校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7日,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青县某学校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占地面积约80838平方米,现已建成教学楼、餐厅、学生公寓、体育场,现场有机械正在做清理工作。依法查明,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未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专家组通过现场踏勘、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高青某学校建设项目进行了文物调查,认为项目区域地面90%以上均已硬化,不具备文物勘探条件,未发现该建设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有造成文物损毁情节。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以及《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高青某学校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微信公众号“淄博文化综合执法”)

  二、福建大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沈葆桢故居和鄢家花厅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案

  基本案情福州省福州市鼓楼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核查发现,福建大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某院落改造提升工程,在三坊七巷和朱紫坊建筑群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沈葆桢故居和鄢家花厅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该项目东侧建筑物与沈葆桢故居西侧墙体最近距离不足5米,北侧建筑物与鄢家花厅南侧墙体最近距离不足3米。同时查明该项目未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前也未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该项目未导致沈葆桢故居和鄢家花厅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受损坏,建筑的次要结构、构建保护层外观未受损,主体结构保持完好,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修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违法情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州市三坊七巷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总体限高的规定,在法定查办期限内作出责令该公司降层整改,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微信公众号“文旅高平”)

  三、深圳市富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广东省深圳市不可移动文物悦兴围碉楼案

  基本案情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巡查时,发现深圳市富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悦兴围旧村改造项目施工中,拆毁不可移动文物悦兴围碉楼。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和《深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对深圳市富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悦兴围碉楼遗址予以原址保护。

(来源:“国家文物局”网站)

  四、江某等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案

  基本案情江某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龙津西路×号产权人。2019年8月,江某将该址二楼、三楼先后卖给谭某、张某。签署交易合同前后,江某、谭某、张某先后对该楼进行修缮施工。2019年9月11日,文物专家对修缮行为进行鉴定,认为擅自修缮行为对文物本体造成严重损坏,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经调查核实:江某、谭某、张某未经批准,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龙津西路59号。立案调查后,江某、谭某、张某积极组织整改,消除擅自修缮对文物本体造成的损害。2020年1月,文物专家评估后认定当事人整改行为总体达到恢复破坏前文物原状的要求。

  处理结果江某等三人的修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且明显改变了文物原状,因此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最终给与江某等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州文广旅”)

  五、某拍卖公司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某拍卖公司在厦门市某酒店举行拍卖会预展活动,拍卖标的中包含一件疑似文物的物品。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上级转来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责令涉案拍卖公司停止拍卖行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委托福建省考古研究院进行文物鉴定。经鉴定,涉案物品为某市某庙的文物,属于国有珍贵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拍卖标的预展是拍卖程序规定的展示环节,属于拍卖活动。

  处理结果涉案物品为国有珍贵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某拍卖公司的行为属于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之规定。某拍卖公司在接到福建省文物局撤拍通知后立即将涉案文物撤拍,未进入拍卖实施环节,没有成交。因此认定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2022年4月2日,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某拍卖公司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1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微信公众号“厦门文化执法”)

  六、微山县王某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王某在微山县大运河南阳新河段深夜探宝时,被微山县公安局夏镇第二派出所依法查获,微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及时介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现文物隐匿不报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经鉴定涉案物品属于一般文物。执法人员充分运用教育引导、劝解示范等方式,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发现文物隐匿不报属违法行为,清晰列出了处罚的法律依据,讲明违法文物探宝的利害关系,经过教育和劝导,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办理。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 、第四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王某探寻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的规定,王某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之规定,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