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节水“三同时”管理是落实节水设施源头建设、遏制新建环节浪费、提高用水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国家以法律、政策形式确立的一项节水管理工作制度。《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14号)中明确要求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建设(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强化“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同时促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市水务局起草了《阳江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
(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九条;
(三)《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七条。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十二条,紧紧围绕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通过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具体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实际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将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2.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
3.第三条明确节水设施应实行“三同时”管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4.第四条明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管理部门。
5.第五条明确新、改、扩建项目需取用水时,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
6.第六、七、八条明确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计、施工和建设。
7.第九条明确建设单位在组织节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8.第十条明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加强维护管理,应建立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不得擅自停用。
9.第十一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10.第十二条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