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水务局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1〕11号。
阳江市水务局
2021年4月26日
阳江市水务局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积极性,推动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加强节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范围内的供水企业、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对节约用水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节约用水有关规定,造成用水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畴。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阳江市水务局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经费,主要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加价收费资金,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列支。
第四条 用水户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达到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标准要求,通过相关申报、评审、核准程序,经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为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由市水务局发放荣誉证书和奖励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确定为节水表现突出个人:
(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雨水、空调冷凝水和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推动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单位申报节水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水奖励申报书(文字说明本单位节水管理或措施、节水管理先进事迹或经验、节水成效分析);
(二)企业、单位和小区经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所获得的节水荣誉称号;
(三)上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水费单据复印件。
个人申报节水奖励需提供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等,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七条 市水务局设立由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和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第八条 入选名单确定后,市水务局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水务局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水务局将初步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长10日;
(三)异议及复核: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进行举报。举报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举报应附详细证明材料,以便核查。阳江市水务局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水务局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五)公布:市水务局将最终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六)领奖:市水务局按第(五)项公布的最终名单通知获奖单位或者个人领取荣誉证书,并根据实施年度奖励资金筹集情况安排,给予一定数额奖励金。
第九条 申请节水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
单位或者个人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1〕11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阳江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阳江职院,江门海关,中央、省驻阳江各单位。
阳江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