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当前,臭氧污染是影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而臭氧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太阳光照射下,经过一系列的光化学反应生成的二次污染物,氮氧化物减排是臭氧防治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移动源污染日趋凸显,已成为氮氧化物、颗粒物和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移动源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对于机动车而言,非道路移动机械普遍使用柴油发动机,存在底数不清、污染控制技术相对落后、单台机械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等问题。根据相关统计数据,2022年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氮氧化物6323吨、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14266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相当于机动车排放量的44.3%,是我市氮氧化物的主要来源之一。
2023年初,国家和省均提出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逐步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快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2018年我市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由于禁用区域范围小、污染物排放限值不明晰、主责和执法处罚部门不够明确等原因,已无法满足当前工作需求,需重新界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
二、编制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号)的要求,我局编制了《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经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询市律师协会意见和法律顾问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合法性审核、局党组会审议、市司法局审核等程序后,我局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通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审议稿。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告》包含五部分内容,具体为:
1、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拖拉机(不含运输型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3、禁用区划和豁免要求。
东至西部沿海高速与阳茂高速连接段,南至那龙河及雅白线,西至中洲大道,北至G15阳茂高速(具体区域见附图),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4、违规规定处理方式
在上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5、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