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第三条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4份(含总量指标来源文件,如项目需总量指标来源),电子版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除外)。
(三)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需要技术评估的,应当在受理时将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六条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在网站(网址:http://www.yangjiang.gov.cn/yjsthjj/gkmlpt/index#689)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 查
第七条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委托技术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可以提前介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指导服务。
第八条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主要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地分局应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其网站公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定期在其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两个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因素对照重大变动清单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五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原则上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在法定审批时限“双减半”的时间内(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分别承诺压缩至15个、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若建设单位因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申请延长审查时间,或市生态环境局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需要进行公告、公示、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2022年8月17日印发的《阳江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流程》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