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该怎么处罚?
发布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1700007280623K/2023-00305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名称: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该怎么处罚?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09-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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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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