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科学、合理设置我市入海排污口,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保障我市近岸海域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试行)。
第二条 在我市近岸海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程序(试行)。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近岸海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海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海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海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海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四条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
第五条 设置入海排污口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须包含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但需提供入海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海排污口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海排污口前,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向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入海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
第六条 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海排污口设置申请书(附件一);
(二)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
第七条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二)入海排污口所在海域水质、海水动力条件及接纳污水现状;
(三)入海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及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入海排污口与所在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分析,对海洋生态环境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五)对入海排污口实施海洋环境监测的建议;
(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预测;
(七)论证结论。
第八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排污单位具备能力资质的,可以自行编制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对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排污单位或论证机构编制完成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后,排污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技术审查,成立由包括海洋化学、物理海洋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自受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作出不予同意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决定:
(一)在环境管理为《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一类海水水质要求的海洋功能区新建入海排污口;
(二)设置入海排污口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后,排污单位应每季度向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入海排污口进行监测的水质监测报告。已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接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控平台且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除外。
当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出现超标现象时,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率,直至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注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
(一)没有按照经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意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材料设置入海排污口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没有按时提交水质监测报告,且经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而未完成整改的。
(三)经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或经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抽样监测,且经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而污染物连续半年超标排放或查明污染物总量超标而整改不到位的。
(四)入海排污口不再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提出申请的。
第十五条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同级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六条对于历史形成的民生工程、政府投资重大工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未能按规范设置的既成事实的重要入海排污口、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提交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审定。
第十七条在上级部门出台相关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制度或相关规定后,本程序(试行)停止执行。
附件:入海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附件
入海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制
填报要求
1、申请设置入海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填报本申请书。
2、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申请单位同时申请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入海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3、表格提交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一并提交给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排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海方式”等栏目填写相应的选项。
5、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县(区)的乡镇。
6、排入水体名称:填写直接排入的近岸海域名称。
7、“排污口平面位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采用离岸排放应说明离岸距离及扩散器使用情况。
8、排入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填国务院或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中的功能区名称,未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域,此栏空缺。
9、设计排污能力:填入海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0、“排放污水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污水排放总量。
11、“污水特征”根据水污染物性质,填写相应的选项,可多选。
12、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写。
13、排放浓度:填入海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4、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入海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5、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的总量。
16、排污海洋功能区、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17、申请理由:应简述项目依据、主要产品和产量、符合法律法规等情况。
18、表格空间不够可另附页,必要的材料可作为附页。
19、无数据可不填写,但必须在相关项目空白处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