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江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 第4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和机动车污染减排考核工作,改善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五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全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五、自上述分类要求分别实施之日起,所有本市新购买注册登记的柴油车和汽油车及阳江市外转入的柴油车和汽油车必须按上述分类要求达到“国五标准”以上排放标准(含“国五标准”),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凡未按上述分类要求达到国五标准的本市新购买的及阳江市外转入的柴油车和汽油车,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以公安机关受理时间为准(即在上述分类要求分别实施之日前受理的允许办理注册登记)。
六、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张贴环保车型目录或提供电脑为消费者查询环保车型目录,并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
七、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陆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gdep.gov.cn)查询。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5年。之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特此通告。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1日
附注:阳部规[2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