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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MB2C904937/2026-00467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10-12
名称: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办事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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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6-10-12  浏览次数:-

  一、信用修复对象

  受到阳江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

  二、失信信息查询方法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在查询框内输入“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后,点击“查询”,即显示查询到的经营主体,点击“经营主体名称”,进入经营主体信息界面,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板块,查询相关失信信息。

  三、申请信用修复条件

  (一)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条件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2.因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3.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改正该违法行为。

  (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条件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示期满一年后,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前移出。

  (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违法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轻微、一般、严重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和修复条件。

  轻微违法失信信息:

  1.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2.仅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3.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失信信息:

  除轻微、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规定情形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

  1.最短公示期届满后,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2.公示期满一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1.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除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外的行政处罚信息须公示满一年;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须公示期满一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2.公示期满三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四、信用修复途径

  (一)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途径。一是线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或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https://shiming.gsxt.gov.cn)进行网上申请;二是线下可以前往作出列异、列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申请。

  1.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交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可线上下载,样式见附件1);

  (2)守信承诺书(可线上下载,样式见附件2);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

  (4)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提交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同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2.线上申请信用修复操作指引

  (1)线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申请信用修复操作指引

  ①通过电脑浏览器打开地址为:

  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企业信息填报登录页面。如下图1-1所示:

  图片1.png

图1-1

  ②企业信息填报登录页面可通过“工商联络员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和“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等方式登录企业信息填报系统。如下图1-2所示:

  图片2.png

图1-2

  ③在企业信息填报系统主页面点击“信用信息修复”进入信用信息修复申请页面。如下图1-3所示:

  图片3.png

图1-3

  ④进入信用信息修复申请页面,市场主体可选择“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和“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修复”等信用信息修复页面,填报信用信息修复所需要的信息和提交信用修复材料。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如下图1-4所示:

  图片4.png

图1-4

  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修复如下图1-5所示: 

  图片5.png

图1-5

  (2)线上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申请信用修复操作指引

  ①通过电脑浏览器打开地址为:www.gsx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点击“信用修复”进入“全国统一平台”页面。如下图2-1所示:

  图片6.png

图2-1

  ②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如下图2-2所示:

  图片7.png

图2-2

  ③登录后查看可修复的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如图2-3所示:

  图片8.png

图2-3

  ④点击“去修复”,即可到该违法失信信息决定机关所在省份的信用修复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如“去修复”推荐的决定机关所在省份不正确,也可更改修复单位。如下图2-4、2-5所示:

  图片9.png

图2-4

  图片10.png

图2-5

  ⑤点击“确定”到省级信用修复系统,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开展信用修复审核流程,按照“谁列入谁修复”“谁处罚谁修复”原则,支持本省或异地经营主体的信用修复。如下图2-6所示:

  图片11.png

图2-6

  信用修复完成后,信用修复结果数据会同步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更新(具体推送更新时间以实际为准)。

  (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途径。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事项,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化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改革办好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信用〔2024〕128号)执行。办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线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提出修复申请;办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个体工商户,可线上通过“信用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提出修复申请。

  五、信用修复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信用修复注意事项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得准予信用修复。已经准予的,应当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至信用修复前的状态,公示期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三)在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临时信用修复申请。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四)当事人依法注销后,由其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本指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制定。指南未涵盖的内容及信用修复具体业务事项,可咨询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咨询电话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662-3327395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陵湾分局0662-3800102(原海陵分局)

                                                        0662-3832077(原高新分局)

  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662-3677035

  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662-6612671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662-3659820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662-5553345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守信承诺书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

1.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doc

2.附件2:守信承诺书.doc

3.附件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