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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MB2C904937/2025-00130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4-07
名称: 问:住宅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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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住宅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吗?

发布日期:2025-04-07  浏览次数:-


  答:根据《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允许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用作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从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和影响其他业主、市民正常生活环境、公共管理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的,通过提交《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违反承诺的,视为提交虚假材料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