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6号
根据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简称总局74号令)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目前,我市仍有小部分共有产权电梯以个人、业委会等作为使用单位,由业主自行管理,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为进一步落实明确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此前以个人、业委会等作为使用单位办理登记的共有产权电梯,电梯共有人须在2024年10月1日前,按总局74号令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管理电梯,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