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表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大约抽取的检查对象数量 | 实施时间 | 实施单位 |
1 | 2025年规范用工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检查 | 定向 | 1.劳务派遣单位:1.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1.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1.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1.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1.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1.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1、是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2.2、经营场所、营业收入、管理人员等情况是否与年度报告相符。 | 劳务派遣单位和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8% | 按比例抽取 | 2025年11月底前 | 市人社局 |
2 | 2025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检查 | 定向 | 1、规章制度的检查:1.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1.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1.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1.4、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1、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2.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3、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3.1、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3.2、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3.3、用人单位是否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3.4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4、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4.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4.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4.3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4.4、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4.5、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4.6、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4.7、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4.8、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4.9、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4.10、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4.11、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4.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4.13、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4.14、用人单位是否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4.15、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4.16、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保存工资支付台账、用工管理台账。5、高温劳动保护:5.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5.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6、社会保险:6.1、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6.2、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将缴费明细告知劳动者本人;6.3、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6.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6.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6.6、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6.7、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7、禁止使用童工:7.1、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7.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7.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7.4、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或者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情形;7.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7.6、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8、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8.1、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8.2、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9、实习见习:9.1、实习、见习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9.2、实习、见习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10、妨碍司法检查:10.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10.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10.3、被监督单位是否存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68条规定的妨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为。 | 各县(市、区)辖区内用人单位 | 8% | 按比例抽取 | 2025年11月底前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3 | 2025年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检查 | 定向 | 1、人力资源服务:1.1、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是否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1.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是否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1.3、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是否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1.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就业信息的情形;网络招聘信息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1.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1.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情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事项。1.7、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和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1.8、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收取押金的行为;1.9、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1.10、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1.11、单位或个人是否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2、劳务派遣:2.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2.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2.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情形;2.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2.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2.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2.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2.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2.9、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2.10、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2.11、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规定义务的情形;2.12、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2.13、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2.1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2.1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2.16、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2.17、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2.18、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2.19、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各县(市、区)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8% | 按比例抽取 | 2025年11月底前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4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检查 | 定向 | 1、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2、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5、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6、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7、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8、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 各县(市、区)辖区内用人单位 | 8% | 按比例抽取 | 2025年11月底前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2025年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大约抽取的检查对象数量 | 实施时间 | 发起部门 | 参与部门 |
1 | 2025年度部门联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 定向 | 1、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共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2、建筑施工领域用工实名制登记情况;3、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情况;4、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号使用情况;5、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拨付人工费情况;6、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情况;7、维权告示牌的设立。 | 在建施工项目 | 5% | 按抽查比例抽取 | 2025年11月底前 | 市人社局 | 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