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黄大军:
本委受理申请人邹成银与被申请人广东弘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阳劳人仲案字[2025]第3号),你被列为案外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依法作出缺席审理及裁决。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阳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现告知你方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