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黄大军:
本委受理申请人邹成银与被申请人广东弘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阳劳人仲案字[2025]第3号)
你被列为案外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追加新的被申请人,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新计算仲裁期限。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申请人追加申请及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申请人及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开庭通知:
申请人邹成银仲裁请求:1.依法追加阳江市程氏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和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申请人;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阳江市程氏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和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弘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大军共同向申请人邹成银支付工资7540元。
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举证期限至第一次开庭三个工作日前止,逾期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开庭时间:2025年4月8日15时。开庭地点:本委仲裁庭(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208号四楼,联系方式:0662-2231229)。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