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润信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岑志芳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阳劳人仲案字[2025]第5号),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依法作出缺席审理及裁决。
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阳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第5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现告知你方缺席裁决如下:你方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岑志芳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5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本裁决裁决事项为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