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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7341376041/2024-00319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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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第三人黄大军:

  本委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邹成银、丁振菊与被申请人广东弘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阳劳人仲案字[2025]第3、4号),你被列为案外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请求、答辩通知、开庭通知:

  申请人邹成银仲裁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7540元。申请人丁振菊仲裁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8285元。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举证期限至第一次开庭三个工作日前止,逾期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开庭时间:2025年2月11日15时。开庭地点:本委仲裁庭(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208号四楼,联系方式:0662-2231229)。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