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7341376041/2023-00162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6-29
名称: 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约定试用期?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2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约定试用期?

发布日期:2023-06-29  浏览次数:-

问: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约定试用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