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1、中央、省驻阳江市江城区境内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市区岗列、中洲、城东、城西、城南、城北、南恩等7个街道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江城区区属企业除外)、阳江高新区境内企业、市直主管部门属下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规定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案件;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6、阳东、阳春、阳西、海陵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各属地仲裁机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