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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0072807705/2024-00128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11-25
名称: 2024年阳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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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阳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1-25  浏览次数:-

  2024年以来,全市农业农村系统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阳东区李某涉嫌不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2024年6月7日,阳江市阳东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阳江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的《关于2024年上半年省级种植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处理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湛江)出具的检验报告(No.(质)字 第YJYDJDZZ2405049号)和检验报告(No.(质)字 第YJYDJDZZ2405050号),根据检验报告结果,该批抽检的叶芥菜样品和白菜样品均被检出含有氟虫腈,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4年6月14日,阳江市阳东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将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湛江)出具的检验报告(No.(质)字 第YJYDJDZZ2405049号)和检验报告(No.(质)字 第YJYDJDZZ2405050号)送达给当事人李某,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向当事人了解,当事人主观上并无使用氟虫腈的故意,自述没有使用过农药名称为氟虫腈的农药,但在被抽检样品上使用过啶虫脒和汉之甲这两种农药,怀疑是啶虫脒和汉之甲中含有氟虫腈隐性成分。农药溯源已去函阳江市江城区农业农村局跟进处理。本案也进行了两法衔接,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复函:“不建议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该案件涉及处罚事项为: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17051000;职权部门:农业农村)。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300)。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本案当事人主观上并无使用禁用投入品的故意情形,在得知检验结果后能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涉案农产品,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适用情形对应的裁量标准,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