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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阳江市科学技术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组织机构、部门文件、行政执法、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等信息;市科技局制发的普法性非涉密文件;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参照《阳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主要是通过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阳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http://www.yangjiang.gov.cn/yjkjj/gkmlpt/index),公众可通过阳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38号

  联系电话:0662-3417895,传真号码:0662-3238108,邮政编码:529500

  (二)提出申请

  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angjiang.gov.cn)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专栏-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阳江市科学技术局-我要申请。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可以在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angjiang.gov.cn)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专栏-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阳江市科学技术局-我要申请,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咨询电话:0662-3417895。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阳江市科学技术局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