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0072808268/2022-00073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2-07-11
名称: 阳江市教育局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 阳江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阳部规〔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7-1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阳江市教育局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 阳江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分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阳江市辖内各县(市)支行:

  现将《阳江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2〕7号”。


阳江市教育局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                                     阳江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1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阳部规〔2022〕7号



阳江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举办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风险防范、协同治理的原则。

  学员(含学生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是预收费资金的主要责任主体。参加培训的学员应当甄别校外培训机构,优先选用纳入资金监管的培训服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资金监管的各项要求,积极做好预收费的资金缴存工作。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和校外培训机构约定的协议,认真履行资金账户监管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做好资金监管的监督工作,其中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分别督促和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落实资金监管要求,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资金账户监管职责。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禁止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营业执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应当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或者其监护人使用消费贷款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其所在县(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监管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存在跨县(市、区)多个办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校外培训机构在机构住所地所在县(市、区)范围内选择一家具备监管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的专用存款账户。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专用存款账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对于已收取的各类预收费款项,应当将存量预收费款项划转至专用存款账户。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由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需要变更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原存管银行将监管项目资料及存量资金一并切换到新的存管银行账户。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存管银行签订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提供资金监管的必要信息,授权存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测、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相关预警信息等操作。

    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本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替代收付款凭证。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专用存款账户的预收金额、剩余(未培训课时)金额、学员人数等基本信息。

  十二  因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等原因需变更或撤销专用存款账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完成专用存款账户变更或撤销。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内的款项仅作为存管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存管银行不得挪作投资、理财等其他用途,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仅允许存管银行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和校外培训机构合同约定划转到结算账户。对划转到结算账户的资金,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按需支取使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在所辖行政区域内选择“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开展预收费资金监管。

  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一课次一销”原则,在每次授课完成后拨付相应数额的预收费资金;或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则,参照以下比例进行资金拨付:授课开始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一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两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结束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10%。

  采用“风险储备金”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专用存款账户内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留存预收费最低余额。当出现留存余额不足或是大额资金异动时,存管银行应当根据授权暂停资金拨付,并及时向校外培训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采用“风险储备金”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内的预收费最低余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1次,1月底前完成;最低余额不得低于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第十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当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3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十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定,将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信息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或报告,将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向其业务管辖的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报备。

  第十八条  在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风险储备金”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基础上,鼓励校外培训机构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为学员提供进一步保障。

  第十九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十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资金监管的必要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监督存管银行的资金监管行为,督促存管银行对进入专用存款账户的预收费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指导存管银行在校外培训机构授权的前提下,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推送专用存款账户信息。

  存管银行对进入专用存款账户的预收费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推送信息。

  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开展保险服务,在校外培训机构授权的前提下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承保及理赔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对于投诉较多、风险较高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对于严格执行预收费相关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予以适当激励,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

  二十三  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以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存管银行、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



附件:

1.附件《阳江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