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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政务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

(三)公开时限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有关规定处理。

(一)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受理机构为“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阳江市石湾北路137号(十楼),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邮政编码:529500,咨询电话:0662—3130133,传真号码:0662—3130130。

(三)提出申请
您可以通过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s://ysqgk.gd.gov.cn/662022/choice。除网上申请外,您还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下载申请表格),采用邮寄方式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采用当面方式申请的,请到本机关受理点提交申请。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1.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在申请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申请人到市物价和财政部门指定的收费单位办理具体缴费手续后,凭缴费部门的票据到受理机构获取政府信息。

2. 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五)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按规定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质,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受理。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一并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