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阳江市港航事务中心(阳江港引航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37
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按财政补助二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1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的工作安排,建设和维护阳江市辖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统一调度和安排进出阳江港航道水域船舶;为进出阳江港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促进阳江港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全市辖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包括航道、锚地、防波堤、港区道路、港口支持保障设施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对进出阳江港航道水域船舶的进出顺序、引航、港口锚地的使用实施统一调度和安排;
(三)负责港航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四)负责为进出阳江港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五)负责拟订引航的相关管理制度、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
(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专用于维护和管理进出港航道、锚地、防波堤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货物港务费的收费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港航、航路、锚地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成立中共阳江市港航事务中心支部委员会,本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党政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协调,党组织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促进港航事业发展。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单位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通过支委会、党员大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引导监督本单位各项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
(二)党组织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本单位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本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政治把关作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五)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六)履行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五)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
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
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
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六)督促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阳江市港航事务中心支部委员会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组织推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党支部委员、书记候选人;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党支部委员;再经新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书记。
党支部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采取无记名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本单位决策机构任期每届3年。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考核由举办单位党组批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一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支部书记确定;二是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支委会扩大会议, 由支部书记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三是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原则上支委全员到会方可召开;四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五是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站长),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
(三)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
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阳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更名等问题的批复》(阳机编办发〔2020〕159号)精神,本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2名,其中主任(站长)1名,副主任(副站长)2名。本单位现设置岗位总量22个,无内设机构,经费按财政二类补助。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意见和建议等诉求表达
的渠道;
(三)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
(四)支持不同类型服务对象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六)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核定的工作任务依法开展业务,围绕举办单位中心工作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执行落实好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落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等执行监督机制;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围绕单位主要业务进行分级管理和岗位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单位党组织会议决定;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和实施相关年度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按照举办单位具体要求、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执行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账管理,按照单位账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审批管理制;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实施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止账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接受捐赠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3日经中共阳江市港航事务中心支部委员会支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阳江市港航事务中心支部委员会支委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9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