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2016年12月6日,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文件提出了地方政府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地方《水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考核。在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评分项目中,船舶港口污染控制部分占10分(百分制),其中,2020年的考核标准一是建立并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如发现一例应改造但未改造或未淘汰的船舶、未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的国际航线船舶,均要扣分,二是内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成本地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方案建设内容。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细则,需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指导企业做好船舶防污工作。
2019年2月1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了防止船舶违法排放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实现我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促进阳江港口绿色生态发展,制定我市《阳江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迫在眉睫,也非常必要。为此,我局征求了阳江海事局、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牵头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联单监管制度,并作为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8〕58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
三、主要内容
《阳江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全文包括“名词解释”、“部门职责”、“船舶污染物联单的运行”、“实施要求”四大部分:
(一)名词解释。明确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的主体单位及对本制度的其他专业名词作出解释。
(二)部门职责。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三)船舶污染物联单的运行。明确本制度的运行流程,包括联单的使用步骤和保存要求等。
(四)实施要求。明确本制度的运行机制。
该制度明确了污染物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定义,细化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运行流程,确保了船舶污染物从产生到处理全过程跟踪,增加了各职能部门的信息互动,进一步加强了相关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联动和协作,及时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