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协会等社会组织: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5〕8号”。
阳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2日
阳江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艺美术行业发展,激励我市优秀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创新发展,弘扬阳江漆器特色文化、风筝特色制作技艺、五金用品制作技艺等传统工艺美术和非遗文化,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工艺美术大师(以下简称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政府指导、行业组织主办、地方推荐、标准认定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艺、注重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工作由阳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指导并公开遴选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的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每两年遴选一次。
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牵头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牵头相关机构召开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专家委员会由行业资深专家组成,负责审核评审细则等相关文件,审核专家库专家资格,指导评审工作,审核评审结果,不参与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办负责评审工作日常事务,负责起草评审推荐工作相关文件并报批以及其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
监督组负责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由评审办负责起草关于开展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通知,经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通过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发布,包括申报范围(详见附件)、条件、内容及程序等。
第三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艺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专业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工艺制作,且满10年(从艺时间起算不低于16周岁),其中非阳江市户籍申报者近5年应当在阳江市辖区内专业从事工艺美术创作;
(三)已取得工艺美术类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满1年或已取技能鉴定技师以上(含技师)等级满1年或以上;
(四)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较高的艺术修养,技艺精湛,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敢于创新;
(五)艺术成就卓越,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第六条 申报者虽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能达到其他四项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技艺高超,作品曾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奖项,或获得国家级协会等社会团体工艺美术类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协会工艺美术类二等奖以上的;
(二)作品具有鲜明艺术风格,被省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三)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申报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或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颁发的中华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大国工匠、轻工大国工匠等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
第七条 不具备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及已获得过国家或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不在申报者范围内。
应用型及职业类技工院校专职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且近5年以上连续从事教学工作,同时符合第五条的可以申报。
第八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作品:
(一)阳江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个人学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从业年限、职称、荣誉、奖项、专著论文、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馆藏、技艺传承、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相关材料;
(三)代表作品(包括作品简介、照片、作品实物,以下简称申报作品)1至3件(套)。申报作品确为本人创作或获得其它合法有效权利(需提供著作权、授权或其它相关材料),移植名画和摄影作品以及文物复制品除外。
第四章 评审
第九条 申报受理。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申报,由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的个人向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提出。
第十条 材料审核。评审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者限期补正。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对一次性通过审核或补正后通过审核的评审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登记。
第十一条 评前公示。评审办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材料(涉密材料除外),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时间30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实名书面意见和投诉,由监督组对有关举报或投诉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对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评审办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从省、市的工艺美术专家库中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者情况具体负责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专家评审组人员应当由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申报者人数及作品艺种类别情况而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报者有近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申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办或专家评审组提出回避。评审办或专家评审组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以申报作品、申报材料(综合素质)为主要依据,注重申报作品的艺术造诣和申报者的技艺水准。评审办按照上述两方面内容制定评审细则及指标体系,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后,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作品主要考核申报者的考核材料选择和利用、技艺水平和表现、设计能力和效果,艺术风格和特色等。
申报材料(综合素质)主要考核申报者的基本情况、行业影响力、传承保护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特别是濒临失传品种技艺的贡献,以及为发展阳江市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做出的经济贡献,如个人学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从业年限、职称、荣誉、奖项、专著论文、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馆藏、技艺传承、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评审时,专家评审组根据所制定的评审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属实的申报者进行申报作品及申报材料评审,按照得分排序拟认定市工艺美术大师名额。若出现同分情况且影响最终名额的,由专家评审组所有专家以一人一票形式对同分申报者进行投票确定名额。
第十五条 集体审议。专家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确定的评审结果,审议并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市工艺美术大师公示名单。
第十六条 名单公示。公示名单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公示期间,由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五章 认定与激励
第十七条 名单审定。市工艺美术大师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后,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报市工艺美术大师名单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审办负责做好评审结果及各环节的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认定表彰。认定为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授予称号、颁发证书。确有必要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对获得“阳江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人员,其本人作品在收藏陈列可标记“阳江市工艺美术大师”字样。支持阳江市工艺美术大师创建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创作精品和培养工艺美术传承人才,并按规定享受市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人才福利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收回证书:
(一)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四)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
若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进行核查,确有违反情形的由发证单位予以撤销,并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移出市工艺美术专家库,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各环节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提出异议。若异议提出人对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处理结果不服,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举报和投诉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2日起试行,自试行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附件
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主要品种类别
一、漆器类
金漆镶嵌、雕漆、云雕漆器、推光漆器、描金漆器、螺钿镶嵌、点螺镶、嵌漆器、多宝嵌漆器、脱胎漆器、雕填漆器、漆画、漆线装饰、少数民族(彝族等)漆器等。
二、金属工艺和首饰类
金属工艺:景泰蓝、烧瓷、银蓝(烧蓝)、花丝和花丝镶、嵌、金银细工(摆件)、铁画、铜器(如斑铜)、仿古铜、鎏金铜佛像、锡器、传统刀剑、铸币设计和制模、少数民族腰刀、日用器皿(酒壶、酒杯、碗、盘)、宗教法器(如藏传密教法号、手铃、神灯、香炉)等。
首饰:黄金首饰、银首饰、铂金首饰、珠宝镶嵌首饰及少数民族首饰(如藏族、苗族等银首饰)等。
三、家具工艺类
硬木家具、骨木镶嵌家具、金漆镶嵌家具、大理石镶嵌家具、彩石镶、嵌家具、髹漆家具、少数民族(如藏族彩绘)家具等。
四、陶瓷艺术类
瓷器:瓷塑、陶塑、唐三彩、青花瓷器、青瓷、彩绘瓷器、织金彩瓷器、颜色釉瓷器、薄胎瓷器等。
仿古瓷器:磁州窑、南宋官窑、建瓯窑、吉州窑、汝窑、耀州窑、禹县钧窑、龙泉、窑、定窑、辽瓷等。
陶器:紫砂(红泥)陶器、陶塑、各种刻花和剔花装饰陶器、黑陶、少数民族(如藏族彩釉陶器和红陶)等。
其他艺术陶瓷:瓷板画、刻瓷、嵌瓷、陶瓷微雕/微书等。
五、编织工艺类
草编:黄草、芒草、金丝草、蒲草、马兰草、席草、龙须草等编织。
其他编织工艺:竹编、藤编、棕编、玉米皮编、麦秸编、麻编、葵编、柳枝编及少数民族编织等。
六、玻璃工艺类
料器、琉璃、水晶玻璃等
七、雕刻工艺类
玉器:翡翠、白玉、玛瑙、南方玉、岫玉、珠宝石等。
木雕:金漆木雕、红木雕刻、黄杨木雕、樟木雕刻等。
石雕:各类石雕。
其他雕刻:猛犸牙雕、砖雕、竹雕、根雕、灰塑等。
八、刺绣类
广绣、苏绣、香绣等
九、其他工艺美术类
其他工艺美术:灯彩(宫灯、纱灯)、扇(折扇、葵扇、绢宫扇、竹丝编织扇、鹅羽扇、孔雀羽扇、檀香扇等)、鼻烟壶和内画壶、风筝、剪刻纸、傩戏面具、装裱、纸扎、秋色、绢人、绒鸟兽等。
人造花:绢花、纸花、绒花、通草花等。
工艺画:木版年画、羽毛画、麦秸画、竹帘画、软木画、牛角画、贝雕画、纸织画、烙画、彩蛋画等。
手工玩具:木制玩具、布绒玩具、竹玩具、泥塑玩具、玩偶等。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5〕8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