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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007280738R/2022-00430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2-08-15
名称: 关于敦促我市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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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我市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8-15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席办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整治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或电话卡(以下简称“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对我市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发布通告如下:

  一、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自首期限。本通告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二、适用自首从宽政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退赃退赔的,可视情节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来投案的,均视为主动投案。对2022年8月31日前拒不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联合银行、运营商对其名下及与其交易异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进行封控,限制手机通信,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将其缉拿归案,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严禁为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对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予以保护,对报复、威胁、恐吓举报人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严厉打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


阳江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