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发展、经济投资)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市属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阳发改价格〔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共用水电费分摊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含消防演练用水),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清洁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四)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共用电费,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六)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清洁用水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七)为提高共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的混合统收。
二、自有产权车位、人防车位、共有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车位·月(含公摊水电费,子母车位按普通车位的1.5倍收费,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下浮不限。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8日
抄送: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