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发改基金〔2011〕60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属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2〕218号)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实施收费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中介协会批准,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个体经纪人从事中介服务参照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原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属市场调节价的应标明为市场调节价,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公布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
五、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中介机构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二)批准收费的法规依据或有效文件;
(三)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或中介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四)执业资格证书。
六、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我局决定对市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检查和整治。对市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没有申领的、没有建立台帐、不按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则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