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2019年的会计信息检查中,发现Y单位每月发放固定数额燃油费补助,变相发放交通补助;未按规定控制公务用车长途行使,而且未使用公务卡结算运行费用;未按规定建立与执行公务用车使用信息登记制度;公务用车管理混乱、存在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嫌疑。
【调查与处理】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监督管理职能,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19年8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Y单位进行会计信息质量、“三公”经费、“私车公养”等问题检查。检查中发现,Y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特别是在公车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每月发放固定数额报销燃油费补助,变相发放交通补助。经查实,2018年1-12月间,Y单位对11位员工发放车辆燃油费补助共16950元(每人每月15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文件精神,同时也违反了《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阳车改〔2017〕1号)附件1《实施方案》“二、主要任务(一)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控制公务用车长途行使,而且未使用公务卡结算运行费用。检查发现:2018年4月11日-15日、2018年12月23日-26日,因参加医学院人才招聘工作,Y单位派车往返湖南长沙、吉首,广西南宁、桂林、柳州,使用财政性资金分别报销油费2140元、1399元,未使用公务卡结算。上述行为不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2018年5月9日-11日,Y单位派车往返湖北武汉参加研讨会,报销公车运行费1873元,同样未使用公务卡结算。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阳财库〔2014〕28号)“二类公益事业单位对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于使用其他自有资金的,鼓励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相关规定。
三、未按规定建立与执行公务用车使用信息登记制度。检查发现,2017年度-2019年上半年,Y单位未对公务用车车辆进行台账登记管理,没有设计记录包括每辆车的具体用车(出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用车科室与人员、乘车人数、司机等信息的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或者司机出车登记表,更无填报,因此也没有动态连贯的原始记录,无法佐证我们财政查询函的答复。发生周末、节假日用车,却无因公出车的证明材料,派车单与粤通卡记录不一致,如有记录无派车、有派车无记录、派车单与记录不一致,出车事由不明,管理混乱。以上行为不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公务用车管理混乱、存在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嫌疑。
1、违规给本单位报废车辆加油。经查实,尾号为801、982的公务车在2018年4月已经停驶并申请报废,Y单位不但没有注销这两台车的加油卡,反而在2018年5月2日、2018年6月1日连续两次给这两台车的加油卡各充值6000元,合计12000元。
2、公务车不在阳江,但油卡消费清单显示在阳江市区内有加油记录。检查发现,尾号为286的公务车在2018年1月29日12点57分7秒到东沙主线出口,但当天13点26分却在阳江某加油站出现加油记录;尾号为555的公务用车2018年4月13日17点22分在阳江某加油站有加油记录,而我们检查组查到,该车这个时间点正在湖南高速长沙西站至凤凰站之间行驶。
3、短期内连续加油或单次加油量超出车辆邮箱额定量。
检查发现,尾号为286的公务用车2018年3月2日加油46.23升,2018年3月5日加油53.26升,期间无派车记录和出车记录;尾号为236的公务用车2018年3月10日加油59.18升,两天后的3月12日加油65.78升,无派车单和长途出差记录,而且是星期六加油。
短时间内频繁更换机油、轮胎等。比如:尾号为236公务车,39天(含休息10天)换6次机油、26天(含休息11天)换6个轮胎、38天(含休息16天)换3次轴承、29天(含休息9天)换3次千斤顶、68天(含休息23天)换3次空调皮带;尾号为555的公务车19天(含休息6天)换8次机油,36天(含休息13天)换2次防盗电脑;尾号为286公务车86天(含休息26天)换7次机油,51天(含休息18天)换2次平衡杆球头,115天(含休息37天)换10个轮胎等等。
上述行为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供养……”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监督办发出《关于Y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责令Y单位就车辆加油卡和公务用车维修监督管理严重缺位、存在以权谋私问题进行严肃的整改。
【法律分析】
案例中Y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混乱、变相发放交通补助、未按规定控制公务用车长途行使,而且未使用公务卡结算运行费用、未按规定建立与执行公务用车使用信息登记制度等做法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及相关公车管理文件关于“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供养”的规定。
【典型意义】
配备公车原本是为了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然而,有些地方和部门超编超标配车,让配备公车成为“待遇”,成为权力、地位、身份和面子的象征。配备公车后,衍生了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一系列假公济私的行为,称为“车轮腐败”。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腐败”,不仅严重浪费国家资财,而且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党群干部关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规范公车的使用,让公车使用单位分清公私界限,守住底线,牢记公车姓“公”不姓“私”。财政部门将严格落实监督职能,始终高悬监督之利剑,聚焦问题,形成震慑!让财政监督永远不缺位、不失位!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