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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0072810288/2024-00127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0-14
名称: 垃圾分类来了!日常生活中如何做好源头减量?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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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来了!日常生活中如何做好源头减量?

发布日期:2024-10-14  浏览次数:-

问:垃圾分类来了!日常生活中如何做好源头减量?

答:垃圾的产生,是垃圾分类的源头。在生活中,源头削减是减量化的根本之道,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过度包装就能减少环境负担。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对各单位实行源头减量有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 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外卖、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

第十六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七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