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阳城行罚听告字〔2024〕11018号
被处罚人:阳江市恒胜民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417****02346,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镇南0排电站背,负责人: 何良记。
2015年9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涉嫌在阳江市安宁路核电宿舍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一案进行调查。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城行罚决字〔2019〕63001B号)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阳江市安宁路核电宿舍侧所建设的584.72平方米违法建(构)筑物。2020年8月5日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0)粤1704行初77号,因建筑物的建设时间事实不清、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法律文书被认定程序违法,撤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城行罚决字〔2019〕63001B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2008B号作出了《行政裁定书》(2022粤行申50号)认定涉案建(构)筑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直处于违法状态,无论建于1989年还是2004年都不影响涉案建筑物为违法建设的定性;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2008B号作出了《行政判决书》(2023粤17行再1号)认定涉案建(构)筑物一直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违法建筑存续至今,认定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2008B号中涉案建(构)筑物的建设者、建设时间、证据等事实以及程序与本案基本一致。根据裁判认定的事实,本案中建设时间的认定不影响涉案建(构)筑物的违法性质的认定,现我局因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法律文书认定程序违法,对涉案建(构)筑物重新立案查处。
2015年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多方走访,查明该处共有7间建(构)筑物,废品回收站是你公司1998年至2004年期间建设的。根据阳江市勘察测绘院测量,该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为547.1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84.72平方米,分别为:1.A1号二层混合结构,占地面积37.55平方米,建筑面积75.1平方米;2.A2号一层混合结构,占地面积77.86平方米,建筑面积77.86平方米;3.A3号一层混合结构,占地面积50.5平方米,建筑面积50.5平方米;4.A4号砖墙结构(没有顶面),占地面积27平方米,建筑面积27平方米;5.A5号砖墙瓦顶结构,占地面积13.91平方米,建筑面积13.91平方米;6.B2号为砖墙星铁顶结构,占地面积为295.7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95.71平方米;7.B3号为一层混合结构,占地面积为44.64平方米,建筑面积44.64平方米。证据如下:1.调查通知书;2.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四至图;5.机读材料;6.询问笔录;7.个人信息影印件;8.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城法民一初字第149号〕;9.市住建局认定函(阳住建法函〔2014〕2号、阳住建法函〔2014〕59号、阳住建法函〔2016〕8号);10.测量成果成图;11.国土局关于恒胜公司土地情况说明;12.阳江市总体规划图(1996-2015);13.涉案建(构)筑物在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位置图;14.省政府《关于阳江市江城区(江城)总体规划的批复》(粤府函〔2001〕49号);15.阳江市总体规划图(1988-2005)及总体规划说明书;16.《行政裁定书》(2022粤行申50号);17.《行政判决书》(2023粤17行再1号)。
经查明,你公司于2009年被吊销工商执照,法定代表人冯恒于2008年死亡,其妻黄思珍继承其公司股份,冯统、蔡柳妹为公司股东。2020年6月22日,黄思珍去世,何良记成为恒胜公司的负责人。经市住建局认定,你公司在阳江市安宁路核电宿舍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和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阳江市安宁路核电宿舍侧所建设的584.72平方米违法建(构)筑物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依法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林国维
电 话:2801121
地 址:阳江市马南垌桔子西路33号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1日
抄送 冯统,恒胜公司股东,身份证号4417**********6281
蔡柳妹,恒胜公司股东,身份证号4417**********284X
李伟灿,废品收购站租户,身份证号440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