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阳府函〔2026〕237号)
时间: 2026-08-31 15:19:21
来源: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
【打印】
字号:小 中 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6〕188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粤府函〔2026〕188号文件规定的第三类标准执行。即: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4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2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