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阳府办〔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86号)精神,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发挥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土地是不可再生、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市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发展的任务将长期存在。正确处理好土地资源和保障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是由基本市情所决定的,也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关键,是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要切实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只有依法节约集约用地,才能保障发展用地”的新观念,坚持走节约集约用地的路子,全面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式的根本转变,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最基础的资源保障。
二、加强规划指导,严格土地供应和调控
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按照“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效益。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要集中园区并严格按照《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供地,从严控制用地。对不符合《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进行核减。在工业园区之外,原则上不再以单一工业项目审批供地。凡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按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要全面推行建多层、高层公寓。农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住房,要严格控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建多层或连体式公寓。
严格执行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用地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前,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预报用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项目用地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
三、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增强项目投资强度,严格控制工业项目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用地。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严格控制项目绿化用地规划指标。严格项目审核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的行为,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更不能以工业项目圈地搞房地产开发。
积极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不断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如经营性医院、学校用地等)实行有偿供地。全面落实和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建立协议出让土地和行政划拨土地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建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一体化土地市场,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实行基准地价公告制度。工业项目用地要加快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步伐,从2006年开始,工业用地要执行最低保护价,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各县(市、区)不得互相压低地价招商,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积极盘活存量用地,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鼓励企业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引导企业利用原有厂区土地进行增资扩建或改造旧厂房。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盘活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阳府〔2004〕116号)的规定,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使地尽其用。
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利用力度,用活用足有关土地置换政策。原已办理过征(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通过复垦整治建成耕地或农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与异地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或农用地进行等质等量置换。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下达的矿山、砖瓦窑关闭计划,对关闭的矿山和砖瓦窑厂要及时组织复垦复绿;对矿山、砖瓦窑厂和农民旧宅基地、闲置的村办企业土地复垦成耕地、园地和其它农用地的,可以进行土地置换,使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投产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各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供地备案制度,及时上报本地区供地情况。对不按时备案的,将暂不安排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暂停受理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挂钩制度,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序与农用地转用计划结合起来,对节约集约用地较高以及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对闲置土地较多,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以及执行本意见不力的地区,将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将暂不安排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暂停受理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
六、齐抓共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把保护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在市安排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上予以倾斜。对违反规定,未能履行责任目标,存在问题较多的,在全市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把好建设项目供地关。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全面统筹引导全市投资发展方向,把好建设项目审核关,严格核定投资规模。各级规划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把好规划审查关,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红线图时,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用地定额指标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之前,规划许可证和出具的红线图不得标明使用单位或个人。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全市公布实施。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