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阳江市公共场所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0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遏制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公共场所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阳江市公共场所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共场所发生非典型肺炎,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下列各类公共场所
(一)市、县(市、区)、镇、村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各职能部门。
(二)各类学校、托幼机构。
(三)公司、厂矿企业。
(四)饮服业:酒店、饭店、小食店、茶餐厅、大排档(摊档)。
(五)旅店业: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
(六)理发美容业:包括理发店、美容店。
(七)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沐足场所。
(八)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游艺店、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九)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十)展览馆、图书馆。
(十一)商场、书店、市场、街道、农林牧场。
(十二)候车室、候诊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内外卫生环境要求
(一)室内有完好的抽排风设施,通风透气,采光良好,卫生清洁,无异味。
(二)公共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果皮、烟头、痰迹和垃圾。
(三)配备足够的带盖废物桶,沟渠通畅,无蚊蝇孳生地,设有防蚊、蝇、蟑螂、鼠的设施。
(四)门、窗、窗帘、椅具、排送风设施无积尘、污迹,天花、墙壁无积尘、蛛网、剥落和异味。
第四条 公共场所消毒要求
(一)必须对室内、走道、楼梯(电梯)、大堂等场所进行每天消毒一次,并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透气。消毒可使用二氧化氯、过氧乙酸熏蒸,戊二醛喷雾等,无人条件可使用臭氧发生器、紫外线灯。
(二)必须接受所辖区内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不落实消毒措施、达不到消毒效果的,卫生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条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一)勤洗手,勤换衣服,保持个人卫生。
(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每天统一对从业人员上岗前探测体温一次,并做好记录。如发现发热病人,要立即停止其上岗,及时送往医院发热专科门诊就医,治愈康复后方能返岗。
(三)要强化内部卫生管理,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凡经医院诊断为疑似非典型肺炎的,暂停上班,并隔离治疗。
(五)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留家观察一周,如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可恢复上班。
(六)一旦发现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立即向当地疾控中心(防疫站)报告。
(七)发生非典型肺炎的单位,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指导进行终末消毒。(八)经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发热的从业人员上岗,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对场所进行消毒。
第六条 影剧院、网吧、桑拿、沐足、舞厅、卡拉OK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设有“发热、咳嗽病人禁止入内”明显标志。有条件的应实行逐个询问登记,发热、咳嗽病人禁止入内。
第七条 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建立询问登记制度,例行询问“发热、咳嗽”情况,对可疑发热的,要为其测量体温。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如车站等应购进红外线探测体温的设备。对来自非典型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相对集中安排楼层住宿,并严密观察其健康状况。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建议其立即到医院发热专科就医,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八条 市、县(市、区)、镇、村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各职能部门办公场所卫生要求
(一)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保持室内良好通风状态;确需使用空调,要注意定时送风及排风,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二)勤打扫卫生,保持办公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减少灰尘飞扬。
(三)办公场所经常使用接触的物品要定期用消毒液洗、擦消毒。
(四)保持沟渠通畅,垃圾要及时清运。
(五)办公场所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空气消毒。可采取化学或物理方法进行空气消毒,如使用过氧乙酸熏蒸、戊二醛喷雾等;无人条件下可使用臭氧发生器、紫外线灯。
(六)提倡室间操,每天最少做一次广播体操,增强自身体质。
(七)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打喷涕、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洗手后用清洁的手巾或纸巾擦干。不要共用毛巾。
第九条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卫生要求
(一)加强课室、午休室和活动场所等室内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尽量不使用空调,确要使用空调的场所,必须定期换气。
(二)认真做好学校室内外的环境卫生。
(三)建立晨检制度,每天进行晨检,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学生、教职员工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
(四)经医院诊断为疑似或确诊非典型肺炎的学生、教职员工,立即隔离治疗,治愈出院后要留在家中休息1周,病情确无反复方可回校。
(五)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室)要加强观察,凡有可疑病症(发热、头痛、咳嗽)者,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有寄宿的学校,对病人的同宿舍人员要隔离,进行医学观察2周,观察期不能参与集体活动,隔离场所要选定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区域。
(六)家庭成员中有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学生、教职员工,建议学校动员其留家观察10天,无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后再回校上课。
(七)对缺勤的学生、教职员工要进行调查,如果医院诊断为疑似或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局。
(八)对出现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学校,该患者所活动过的室内场所要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
第十条 公司、厂矿企业卫生设施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项目的劳动卫生部分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需经卫生部门签字同意。
(二)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有密闭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因受到生产工艺、技术的限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暂无法达到国家标准的,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建立使用制度。
(六)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七)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八)组织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九)生产场所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十)企业要有防暑降温措施,有足够的开水、清凉饮料供应。
第十一条 饮服业卫生设施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饮服单位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主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御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十二条 旅店业卫生设施要求
(一)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至少三天一换。毛毯、床罩每半月换一次。清洁的卧具应符合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规定。
(二)公共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
(三)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盆、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不得检出致病菌。
(四)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设施,蓄水池容器内所用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有清洗记录备查。
(五)设洗涤消毒间和杯具洗涤消毒、保洁设施,杯具每天一客一换一消毒,设胶拖鞋消毒桶(使用一次性拖鞋免)。
(六)设专用布草间,布草入柜,布草柜、布草车要密闭,消耗用品分类上架存放。
(七)有关项目的检测必须符合旅店业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理发美容店卫生设施要求
(一)毛巾、杯具等一客一换一消毒。有洗毛巾的专用设施及消毒剂,有存放消毒毛巾的保洁柜。
(二)刀、剪、梳等理发美容工具要一客一消毒,配有消毒盒和消毒药物,或使用一次性工具。
(三)备有供患头癣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和专用工具箱,用后即时消毒。
(四)面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五)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六)理发、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
(七)有关项目的检测必须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桑拿、沐足场所卫生设施要求
(一)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
(二)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三)应设有禁止性病和各种传染病皮肤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四)沐足完毕的脚盆应清洗消毒,泡脚的药液不得重复使用,修脚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
(五)公共浴池设有消毒设施,定期清洗、消毒。
(六)设茶具洗涤消毒间,配备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使用一次性茶具免),供应果盆、饮品的,要设果盆饮品制作间(含预进间)。
(七)设专用布草间,布草入柜,布草柜、布草车要密闭,消耗用品分类上架存放。
(八)设拖鞋消毒用的消毒桶,配消毒剂,拖鞋一客一换一消毒,并设有专用保洁柜。
(九)有关项目的检测必须符合公共浴室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设施要求
(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卡拉OK歌舞厅等场所禁止吸烟,并有明显标志。设立专门吸烟室(区),并有排气装置。
(二)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三)兼营西餐的公共场所,厨房的要求按饮食业厨房的相应规定执行。供应果盆的,要设果盆制作间(含预进间)。
(四)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五)有专用顾客用品洗涤消毒间,配置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
(六)公共洗手间清洁、无臭,设有洗手设施和机械通风设施。
(七)有关项目的检测必须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游泳场卫生设施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施,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二)有禁止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精神病等患者进入游泳的明显标志。
(三)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四)建立查验游泳者健康证制度,落实验证工作。
(五)不得出租、出借泳装。
(六)设有更衣室、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沐浴室及厕所。
(七)游泳池水在开放季节每星期监测一次,并符合卫生标准。
(八)建立游泳池清洗和池水消毒制度,保持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图书馆、商场、体育馆、医院候诊室、市场、街道、农林牧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必须符合规定的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拒绝卫生监督、不落实有关规定措施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卫生许可证和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阳江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