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阳江市水务局关于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水务局关于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0〕28号。
阳江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4日
阳江市水务局关于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河道清淤疏浚活动,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范围内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河道(含水库库区、湖泊)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实行政府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坚持依法审批、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清淤疏浚需按《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是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清淤疏浚物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市场监督、国资委、航道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工作,确定河道清淤疏浚物的处置方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清淤疏浚的行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清淤疏浚物管理工作进行督察、通报、考核、问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协调、现场监管。负责做好辖区内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工作,负责清淤物堆场的选址、租赁和镇(街)内清淤处置出来的砂、石运输通道等,对辖区内的清淤疏浚活动进行监管,对河道非法清淤疏浚进行打击。
各级河长是所辖河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库的清淤疏浚管理工作,将河道清淤疏浚管理作为河库管护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清淤疏浚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河道清淤疏浚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镇、村两级河长按河长制任务分工做好所管辖河(库)的河道清淤疏浚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巡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增加巡查次数。下级河长难以解决的清淤疏浚管理问题,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河长。
第六条 【疏浚物处置】河道清淤疏浚物属国家所有,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方案进行处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审批权限】河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报经河道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申报要求】实施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项目所依据的文件(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文件等);
(三)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方案(应包括清淤疏浚的位置界限,纵剖面图和典型横断面图,清淤疏浚控制高程,水下地形测量成果,疏浚物量,清淤疏浚作业方式及作业工具、施工期限,疏浚物处置方案等);
(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洪水影响评价专章;
(五)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需提供书面意见。
河道和航道日常管理养护需要清淤疏浚的,可免予提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但应做好防治与补救措施。
第九条 【审查要点】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对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必要性和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一)项目所依据的文件是否齐全;
(二)清淤疏浚规模对河势稳定、行洪排涝、涉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等有无不利影响;
(三)清淤疏浚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作业时间、施工期限等是否符合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否与清淤疏浚工程量相匹配;
(四)疏浚物是否已进行物理成分勘查,是否已明确可利用、不可利用疏浚物量,弃渣场容量是否满足需要;
(五)提出的疏浚物堆放、运输、处置方案是否符合防洪、水保、环保的要求;
(六)防治与补救措施是否合理。
河道整治需要清淤疏浚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复其初步设计报告时一并提出清淤疏浚方面的审查意见,审查要点见前款。
第十条 【审批内容】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按《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的审批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作出批复。批复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淤疏浚规模,包括清淤疏浚位置、平面控制范围和高程控制范围、疏浚物量,其中平面控制范围应明确主要控制点坐标;
(二)清淤疏浚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作业时间和施工期限;
(三)疏浚物处置方案,包括疏浚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输方式、堆放位置、堆放高度、堆场平面控制范围和高程控制范围、堆放数量和时间、堆场防护设计、可利用疏浚物堆放后续处置要求等,其中堆场平面控制范围应明确主要控制点坐标;
(四)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
涉及跨县(市、区)界河流的清淤疏浚活动审批意见,应抄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不予审批情形】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审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项目所依据文件不充分的;
(二)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明显影响河势稳定、行洪排涝、涉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的;
(三)清淤疏浚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作业时间和施工期限不符合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清淤疏浚工程量不匹配的;
(四)疏浚物未经物理成分勘查,未明确可利用、不可利用疏浚物量的;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疏浚物堆放方案不符合《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办法》(粤水规范字〔2016〕1号)相关要求的,后续处置方案不合理的;
(六)运出河道管理范围的疏浚物处置方案不合理的;
(七)清淤疏浚平面控制范围与已经依法划定的河砂可采区重叠的。
第十二条 【方案变更程序】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现场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方案提出的现场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现场管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工具、疏浚物量、疏浚物处置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等共同管理清淤疏浚现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清淤疏浚区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请现场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对当日清淤物的量和处置出来的砂、石量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开工备案】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开工前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须将施工方案和现场管理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公告】建设单位应在清淤疏浚作业区附近两岸明显位置竖立公告牌,对清淤疏浚作业的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包括项目名称、批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业范围、疏浚物量、施工期限、施工作业工具名称和号码、疏浚物处置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置清淤疏浚范围标识。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平面控制范围和高程控制范围以及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船舶管理要求】清淤疏浚作业船舶应当在其作业区内停泊或者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因特殊作业和安全管理需要不能在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的,可以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或者其自有码头停泊。
第十八条 【施工期岸线监测】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清淤疏浚所在河段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验收要求】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章疏浚物管理
第二十条 【疏浚物鉴定】疏浚物的物理成分勘查应由具备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疏浚物堆放】疏浚物堆放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执行,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破坏水环境。
第二十二条 【疏浚物处置】清淤疏浚产生的有害疏浚物须作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清淤疏浚产生的可利用疏浚物需工程自用的,或需回填到工程附近水域的,应严格按经批复的处置方案执行。清淤疏浚产生的可利用疏浚物除项目自用外,其余可利用疏浚物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清淤疏浚物进行分析,出具评估报告,测算拍卖底价,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可利用疏浚物在作出拍卖决定之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阳江市关于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办法》来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清淤疏浚物的管理和处置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运输管理】清淤疏浚产生的可利用疏浚物需外运的,应当持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来源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要求】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谁审批,谁监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要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加大巡查力度。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监督管理,检查其作业范围、作业方式、施工期限、疏浚物处置等是否符合批复方案要求,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河道清淤疏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拍卖后混合料临时堆点的土地监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清淤疏浚行为以及运清淤物车辆违法超限等行为;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河道清淤产生的有价值衍生物拍卖后企业加工混合料环境问题进行监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河道清淤疏浚及其管理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运砂、石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清淤疏浚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检查其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工具、疏浚物量、河道管理范围内疏浚物堆放等是否符合批复方案要求,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与执法】对批复方案明确的清淤疏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疏浚物量、疏浚物处置等的管理属于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对不按行政许可规定的超时作业、超界采挖、未持证运输和随意堆弃疏浚物等行为,属于执法范畴。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应当与执法管理有机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交执法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收益分成】清淤疏浚物里的砂和石出让收入按照效益共享、责任共担原则主要用于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河道建设维护及管理,优先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河道管理的经费。清淤疏浚物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县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清淤疏浚是指在河道(含水库库区、湖泊)管理范围内,通过机械或人力方式扩宽、挖深河道的行为。我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和其他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如有清淤疏浚活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复其初步设计报告时一并提出清淤疏浚方面的审查意见,按本实施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 【生效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0〕28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