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阳江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阳民〔201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我市各县(市、区)执行《阳江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见附件),即: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28.2元;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423元;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1200元。今后,自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并执行之日起,阳江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随即启动自动调整机制,即全自理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执行;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执行;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执行。其中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后,若低于月人均1200元,则按月人均1200元的护理标准确定执行。
二、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准确评定,建立健全名册台账,并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
三、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属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特困人员护理经费,按市、县两级财政3:7的比例分担解决;属政府购买服务必要的有关经费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护理经费的具体使用方式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明确。
四、各地要加大对我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加强检查监督,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特困人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特困人员护理制度家喻户晓。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阳江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
阳江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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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人均护理标准 |
适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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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元/人月) |
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元/人月) |
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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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423 |
1200 |
阳江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