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阳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转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6-03-09 15:39:00 来源: 阳江市工商局 阅读量:-
【打印】 字号:
 

 阳工商办字〔201626

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意见的通知》(粤工商办字〔2016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总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列举出群众反映较多涉及工商部门的信访投诉请求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系统、本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清单》,完善配套措施,明确处理途径,明晰相关办理程序;要按照信访目的对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事项精准分类,及时导入法定途径,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38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粤工商办字〔201665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220号,详见附件),进一步保障群众合理合法的信访投诉请求能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现结合《广东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信联办发〔20152号)有关要求和我省工商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重要意义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使群众信访投诉请求能够按照清单规定合理分流、依法处理,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有益探索,是深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按照法定受理范围和规定程序,依法分类处理投诉请求;有利于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对于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二、结合实际,认真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

(一)进一步梳理分类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列举出群众反映较多涉及工商部门的信访投诉请求问题,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认真执行《清单》的同时,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清单》,完善配套,在明确处理途径的基础上,明晰相关办理程序。经梳理,现将属于省工商局职责范围内,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投诉请求内容予以补充。

1.举报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的,依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由县级以上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举报侵犯第16届亚运会标志权的行为,依据《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由县级以上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举报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范围的,依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管辖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举报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清单》第66项“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的,由登记机关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可结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准确甄别,依法办理投诉请求。对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事项,要按照信访目的精准分类,及时导入法定途径,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分流、引导工作,其他内设机构负责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的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定及处理工作。各内设机构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事项的甄别分类。对于包含多个诉求、多个途径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确定牵头办理单位和配合办理单位,由牵头办理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将群众反映的事项分别转至配合办理单位办理,并明确办理内容、方式和时限。配合办理单位应当在办理期限内依法办理,做好告知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牵头办理单位。牵头办理单位和相关配合办理单位务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诉求混淆不清和诉求遗漏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领导,为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领导,结合本部门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实际,对《清单》包含的各类诉求,确定相应的有权处理内设机构,杜绝推诿扯皮等情况发生。

(二)加强培训宣传。要加强对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业务培训,使广大干部精准把握分类处理的工作要求,提高办理水平。要加强《清单》宣传和对群众的指引,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让广大群众清楚了解,各类诉求的处理程序和下一步救济途径,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完善机制建设。要完善信访与法定途径的衔接机制,理顺衔接的程序和流程,确保导入法定途径的请求有人接、有人管、有人办。要强化沟通协调机制,处理好与本级信访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和工商系统上下级的关系,加强信息互通,协同工作,增强分类处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220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