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告(阳部规〔2014〕4号)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V车用燃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和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销售国V车用汽油;2015年4月1日零时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
三、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名后加注“(国V汽油、国V柴油)”字样标识,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国V车用汽油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国V车用柴油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四、国V车用汽油、国V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车用汽油、国V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商务、工商、质监、物价、环保、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V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举报电话:12315(工商局);12365(质监局);12345(环境保护局);3412074(物价局);3360768(商务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阳江市商务局
2014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