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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阳住建〔2015〕40号)

时间: 2015-11-13 11:43:00 来源: 市住建局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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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局,海陵区房产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辖内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阳江(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阳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阳江市辖区各农村商业银行、各农村信用联社,阳江市辖内外资银行分支行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废止的、宣告失效的、拟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阳府告〔20157号),200588阳江市房产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阳房〔200527号)没有列入阳府告〔20157号文公布的《继续有效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阳房〔200527号文已失效。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商品房预售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阳府201529号)和《阳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住房规划建设局调整有关内设机构的批复》(阳机编办发201591号)的精神,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据阳江市人民政府于201563日印发的《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阳府〔201529号),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列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权责清单,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准同意后予以拨付。
三、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先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预售款开户银行按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予以拨付。预售款开户银行拨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拨付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下的账户。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                  20151029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5102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