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通知(阳应急办函〔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阳江各单位:
我市位于粤西地区,气象灾害异常频繁。随着全球气候的加剧变化,暴雨、洪涝、雷雨大风、干旱、寒冷等气象灾害特别是极端气象灾害的危害性愈发严重,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异常严峻。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是提升气象灾害应对防御能力、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最有效的途径。为切实做好我市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制定了《阳江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阳江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已出台《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的地方政府,按当地文件精神执行。
阳江市应急办 广东省阳江市气象局
2014年5月26日
阳江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镇、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农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认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市应急办、气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共同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组织本辖区各镇进行气象灾害准备工作认证。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镇有1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1个或1个以上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市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能与市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电子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所辖区域公众、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八)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九)有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包括相关人员的日常管理、气象防灾减灾设施的维护管理等;
(十)能够积极主动参加镇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的编制。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市气象局初审;
(二)市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市应急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市应急办和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标志和荣誉证书。标志和证书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标志和荣誉证书。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镇、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市政府将组织表彰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气象灾害证明(评估)、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阳部规〔2013〕9号
阳江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极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阳江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镇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阳江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镇、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等。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各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实行自愿申报。
(一)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宾馆、酒店、码头、林区、库区、农贸市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区等;居民社区、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大户等。
(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镇认证条件。
(一)有满足“五有”标准(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镇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担负24小时值班且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镇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信息联络员。
(三)有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灾场所,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避灾场所的容纳力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要求地势较高、交通便利、钢混结构、防雷设施检测合格、能抵御12级以上大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袭击。医疗救治、电力供应、救灾物资有保障。避灾场所醒目位置应挂置“气象灾害应急避险安置点”标志。
(四)至少有1个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或其他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市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五)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市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气象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能与市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八)有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有2个以上的气象灾害防御科普村(有防灾科普工作计划、设施、活动、组织网络);人员密集区有气象防灾科普窗。
第五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24小时值班且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在一年内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至少有1个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或其他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市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有气象灾情的报告人员,并能向市气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或数据传输。
(五)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市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市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共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警报器等)。
(七)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市气象部门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八)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能接收市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信息。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
(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
(六)有面向职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参加市、镇气象灾害防御或其他气象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认证机构
第七条 市气象局负责组建阳江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的初审;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认证日常工作和管理,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共同负责认证审核监督。
第五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申报方式
(一)书面申报。申报表可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获取。电子版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书可从阳江政府网上下载。申报单位在表格下载、打印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邮寄到当地气象主管部门认证管理办公室。
(二)电子邮件申报。申报单位可以从阳江政府网下载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发送电子邮件到当地气象主管部门认证管理办公室,认证管理办公室收到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的形式给予回复。
第九条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
(二)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
第十条 材料初审。专家评估组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若不符合申报要求,由专家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材料初审通过后,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指派不少于2名成员的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评估。评估人员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认证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认证审核。认证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专家评估组的评估意见和相关文件,派出不少于3名成员的认证考核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考核方式采取听取介绍、检查台帐、实地察看等。并按照附表3-5《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进行打分,得分95以上(含95分,满分100分)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若不合格,则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审核验收。凡通过认证达标单位,由市应急办、市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标志和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认证仪式。对认证达标的单位将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适时举行颁发仪式。
第十四条 认证期限。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者将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标志和荣誉证书。
第六章 认证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认证管理办公室随时接受组织和个人的反映,如调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条件,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标志和荣誉证书。
第七章 认证复审
第十六条 认证资格自颁发认证标志和荣誉证书之日起生效。在认证失效前六个月内,认证管理办公室将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重新申请认证。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本着科学有效的原则,按照最新的评估标准,对认证单位进行指导。
第八章 认证吊销
第十七条 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后不再申请重新认证,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标志和荣誉证书,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第九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理赔气象灾害证明(评估)、政府救灾经济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县(市、区)、镇两级政府在拨付救灾经费时优先考虑补助认证达标单位;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章 联络方式
第十九条 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问题、评论或建议,请联系阳江市气象局。
电话:0662-3386009;传真:3385286;Email:yjqx12121@163.com地址:阳江市江城区高凉路气象局邮编:529500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
2、阳江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企事业单位、重要公共场所)
4、阳江市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
5、阳江市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
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阳部规〔2013〕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