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阳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阳住建〔2016〕19号)

时间: 2016-12-20 15:17:00 来源: 本站 阅读量:-
【打印】 字号:

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阳江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定》(简称本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实施本规定需使用的表格和文本可在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yjjs.gov.cn/)。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629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1215

  

  

  

  

  

  

  

  

  

  

  

  

  

  

  

   

  

  阳江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阳江市区(含江城区、阳东区、海陵岛试验区、高新区、滨海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商品房预售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款是购房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监管机构)及项目所在地可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阳江市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书》),须附《预售项目建设工程进度用款计划表》,共同监管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监管协议书》中须明确监管账户名称和监管账号。每个预售许可证设立一个监管账户。设立的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第四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预售项目转让确需变更的,凭已办理变更手续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料向监管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监管机构批准账户变更的,开发企业必须将原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划转到新账户,相关银行配合做好有关交接工作。

  第五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六条开发企业不得避开监管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开发企业应要求购房人持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下称《缴款通知书》)直接到设立该预售项目监管账户的监管银行缴交商品房预售款。开发企业应要求购房人一并在《缴款通知书》上签名盖章。购房人凭监管银行入账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监管银行入账凭证作为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要件之一。

  第七条需要使用监管银行POS机收取预售款的开发企业应签订与该预售项目监管账号对应的银行POS机业务协议书,该POS机业务协议书作为《监管协议书》的附件之一,提交给监管机构备案。监管银行和开发企业变更该预售项目监管账号对应的银行POS机业务协议书内容的,应及时提交已变更的银行POS机业务协议书给监管机构重新备案。

  第八条购房人用POS机缴交预售款的,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在POS机回单上注明购房人姓名及购房地址、幢号、房号,并与开发企业一并在《缴款通知书》上签名盖章。开发企业凭POS机回单为购房人开具交款票据。POS机回单及《缴款通知书》作为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要件之一。

  第九条购房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银行必须在《借款合同》条款中约定购房人的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该按揭商品房所在预售项目的监管账户。

  第十条监管账户对应的预售许可项目,监管协议应当约定按监管账户收入累计金额的10%,作为该监管账户的最低预留资金;在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管比例由10%调整为5%。当监管账户余额少于最低预留资金时,监管机构不予办理用款。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账户内预售款,应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2、监管账户余额单和账户收入累计金额单;

  3、上期申请款划出监管账户回单(首次申请的不用提交);

  4、当期《预售项目后续建设工程进度表》(此表须开发企业、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共同确认签字盖章);

  5、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税票;

  6、该预售项目已缴交政府部门相关费用、税金的凭证或缴费、缴税通知书;

  7、其他必要补充的材料。

  申请预售款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提交第12347项材料;申请预售款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提交第12357项材料;申请预售款用于缴交法定税费的,提交第12367项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进度款按如下方式确定,依照签订《监管协议书》时开发企业提供的《预售项目建设工程进度用款计划表》确定土建工程等各分项工程的用款比例,再按各分项工程实际施工进度确定用款额度。

  第十三条申请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支付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款的,由监管银行按监管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金额拨付到指定账户。监管银行向开发企业拨付监管账户内预售款时,必须凭监管机构加具同意拨付意见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进行拨付,否则不得向开发企业拨付任何款项。

  第十四条监管账户涉及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开发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向监管机构申请取消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凭监管机构加具同意结算意见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结算申请表》到监管银行结算该监管账户资金。该预售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应不定期对各预售项目的建设进度及预售款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监管银行和开发企业应当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对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不按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协助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款的,监管机构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阳春市、阳西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