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卫生计生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示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部门权力阳光运行,根据《阳江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阳职转发〔2018〕2号)要求,现将我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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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行政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设立依据 |
法定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
服务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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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卫生计生局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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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卫生计生局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6号)第三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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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卫生计生局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7号)第三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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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卫生计生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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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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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卫生计生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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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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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卫生计生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供水单位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检验报告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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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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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卫生计生局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2.《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附件1《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四条。 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2016年)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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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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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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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卫生计生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验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附件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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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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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均为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要求的有关机构编制的中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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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卫生计生局
2018年6月28日

